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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梅姨案”被拐15年的少年找到了,可大数据表明“梅姨们”却被这样判!

2020/03/07

细思极恐:“梅姨案”被拐15年的少年找到了,可大数据表明“梅姨们”却被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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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梅州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寻找回15年前在增城区被拐的少年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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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4日,事主于某在增城区沙庄街江龙大道出租屋内,被两名男子抢走当时才1岁的儿子申某。十五年间,申某从一个1岁的幼儿长成了一名花季少年,然而他的幼年和童年竟然没有关于亲生父母的一丝记忆。十五年间,申某的父母,变卖了房产,放弃了工作,几乎走遍了广东省,寻人启事先后打印和印刷了有100多万份。骨肉分离的痛苦和煎熬持续了五千多个日日夜夜。


     然而类似的悲剧还有很多,申某更是不幸中万幸,最终回到了父母身边,大多被拐卖的孩子不但面临被殴打和残忍虐待,而且可能一辈子也无法再见到亲生父母。从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来看仅“梅姨”一个人导演的这种人间悲剧就有至少9起。而在有些地方,甚至存在贩卖儿童的地下交易市场,形成了固定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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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很多人不禁要问,“梅姨们”为何敢于铤而走险,置道德和法律而不顾呢?如果落入法网,“梅姨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   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我国2017年修正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等八种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上述《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者的处罚最高刑罚可处以死刑,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罪的最高刑罚是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审判实践中,刑罚如何呢?

 

■   公开判例的大数据分析


     笔者通过Alpha系统对全国法院公开的自2010年至2019年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两个罪名的判决情况,进行了分析。(注:最高人民法院系2014年颁布并要求各级法院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判决文书的规定》,故2014年以前的相关判例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性,仅供参考。)

 

     1、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罪:

    (1)历年判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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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罪数量激增,数量最多的2014年,判决数量达到622起,近年来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373起,2010年来共计4020起。

 

     (2)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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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云南省、山东省,分别占比25.42%、9.23%、9.10%。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022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3)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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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3805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58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36件,管制34件,死刑9件。


      主刑期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780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755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34件,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199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78件。

 

   (4)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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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3757件,其中罚金为5万元以下的为2879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81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41件。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历年判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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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2015年以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数量激增,数量最多的2018年,判决数量达到82起,2019年67起,2010年以来共计329起。

 

    (2)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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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安徽省、山东省、福建省,分别占比18.54%、16.41%、11.85%。其中安徽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61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3)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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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213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74件,包含管制的案件有12件。


    主刑期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19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23件。

 

    (4)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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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4件。

 

     通过上述法院公开判例的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2010年1月-2019年12月,拐卖妇女儿童罪总计4020起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为1199件,比例高达29.82%,另有1.94%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而罚金在5万元以下的比例亦高达76.61%。


     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总计329起公开案件,缓刑高达219件,比例更是高达66.56%,免于刑事处罚比率为3.64%。


     也就是说,贩卖妇女、儿童的“梅姨们”有近三成,收买这些妇女、儿童的被告人有高达六成不用“坐牢”!仅仅是被判处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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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该类犯罪的处罚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被告人的刑罚过轻。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又明显低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的过度宽容,间接导致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背后庞大的源头--收买市场之门被打开。一方面是刑罚处罚不重,另一方面是金钱诱惑下的“市场需求”被打开,这直接导致了“梅姨们”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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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违法的市场就没有违法的买卖,没有违法的买卖就没有违法所带来的伤害。法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犯罪实施后的惩罚,更在于震慑。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目的亦包括让意欲作出不法行为的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与之相对应的严重的后果和惩戒,权衡利弊之下,减少甚至放弃伤害别人的行为!

     希望全国人大尽快修改对该罪名的刑罚规定!希望因贩卖而导致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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