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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的应对

2020/02/24

                   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的应对

    近期,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措施,包括要求企业单位延长春节假期、部分地方的公共交通工具停运、省市县乡均一定程度限制外来人员等等。上述措施,均不同程度的对各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将针对当前形势下,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疫情期业务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因疫情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应对

(1)企业为债权人(通常为甲方):
加强合同履行的追踪,建议在延长假期内,企业即应派专人负责,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取得联系,了解疫情防控措施对其产生的实际影响。

对于疫情确实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根据法律规定该相对方将具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该情况下,债权人应要求变更合同,对于因相对方全部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对方立即返还已付合同款,由此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面临疫情而导致资金断裂、经营困难无法履约从而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债权人应合理安排合同解除后的下一步生产经营,避免影响对下游企业合同的履行。

但如该相对方仅因惧怕被疫情传染等非实质性障碍的情形,而称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且要求依照不可抗力免责,解除合同的,则因该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债权人有权通过发《律师函》等书面方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其仍不履行的,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尽量避免因相对方违约而造成本方损失的扩大。

(2)企业为债务人(通常为乙方):
本方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应尽快通过书面、电子邮箱、微信等便于留存固定相关证据的方式,将疫情对本方造成的实际影响通知债权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注意留存疫情发生对合同履行构成实际影响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要求延长假期文件通知、交通限流或管制及道路封闭的通知、发生感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证明材料等,同时积极向山东省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注:企业需提供: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材料)。

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谅解,可通过变更合同、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等方式,合理处理双方已签订的合同,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2、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疫情期间订立的新的合同以及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疫情期间的合同,均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需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疫情”期劳动用工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1、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复工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及山东省人社厅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非经政府同意或承担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不能提前复工,也不能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如因提前复工导致疫情传播,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延长假期期间应按规定发放工资待遇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被隔离的患者及疑似患者工资需正常发放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则企业应支付病假工资。

4、疫情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如因新冠肺炎患病者或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还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

1、非法经营违法行为

疫情期间,如企业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则将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并作出行政处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防护用具、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将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3、虚假广告罪

疫情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借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通过以假冒真、以劣冒优等方式,致使多人受骗上当,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导致疫情扩散、患者身亡等严重后果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笔者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的法律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舜翔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最为优秀的法律服务,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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