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文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发展

2017/07/01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发展
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     姚鹏律师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面临越来越大的纠纷解决压力,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法院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开始全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我国纠纷解决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正在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诉调对接  司法效力 建立  现状  问题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美国,最初只是逐步发展起来的部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局限于调解及仲裁制度。之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式方法不断扩大,并在世界各地快速发展,成为诉讼之外重要的补充,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也没有过多的去追求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就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包括调解与仲裁制度,还包括其它众多纠纷解决方法。
    目前理论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无统一定论,本人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社会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方式,这些方式共同组成的纠纷解决体系与社会矛盾调整系统。
    二、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原因及现状。
    (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结构的转变,导致纠纷频发,法院面临越来越大的纠纷解决压力,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法院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原因首先在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并呈逐年增长态势。传统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纠纷解决的需要,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相配套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之外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方式随之产生。
    其次,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纠纷解决的内在要求。诉讼是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式,但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其时间长、复杂且不具有灵活性,不仅消耗巨大的社会资源,当事人也需付出巨大成本及代价。纠纷的解决自身需要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应运而生。
    再次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法院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纠纷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法院工作难度增加,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灵活多变的社会发展,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成为缓解法院压力的主要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法院工作的现实需求。
    (二)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司法制度建立初期,即十分重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我国取得良好的效果,调解制度也被誉为“东方的经验”。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逐步建立一个适合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从最初的探索到之后的战略推进及全面落实,现在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高院意见》)。《高院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再进一步。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仍存在许多问题,但基本框架已确定,并形成了稳定的架构,我国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正逐步向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迈进。
    三、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强有力的立法支撑和保障。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尚处在探索阶段,各方面尚不成熟,我国目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当中,缺少系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各配套法律尚不完善,需要完善立法及相关制度,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与支持。
    (二)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
    诉讼与调节制度的对接是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纠纷解决自始至终贯彻调解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调解经验,但目前并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制,特别是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亟需解决诉调对接问题。
    (三)调解员队伍参差不齐。
    调解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份子,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改革和全面推广,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关乎改革成败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调解员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地方调解员更换调动频繁,不具有稳定性,有些调解员专业知识匮乏不具有实践经验。并且,我国目前调解员分散在各行各业,不具有职业性与专业性。上述现状直接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目前建立完善的调解员制度势在必行。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效力问题。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主要是以法院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但其改革内容则主要以非诉讼为主,其改革的机构除法院外,也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机构。这就出现了非诉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我国目前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主要以法院司法确认为主,但司法确认制度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快速灵活的解决纠纷,后续改革过程中非诉讼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文书与司法强制执行力的衔接问题必是改革的重点问题之一。
    (五)改革过程缺乏经验,缺乏引导。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主要还是以自我探索为主,我国虽自始至终推行调解制度,但并未形成完整健全的体系,且仅限于调解制度范围之内。我国目前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特点,正逐步建立适合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建立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我们还是缺乏经验,缺乏引导。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然过程,也是我国目前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
    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一)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健全相关配套体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其它则散见于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并未形成完整体系。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发展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与国外法制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应当重点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健全相关配套体制。
    (二)明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法制化背景下,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离不开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人民法院作为权威的、终局的纠纷解决机构,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建设方面无疑具有引领及保障作用。法院不仅要发挥诉讼纠纷解决及当事人权利保护等职能,还应当引领、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明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保障相关制度顺利实施。
    (三)发挥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非诉机构的作用。
    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但是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作为主导,更需要各其它非诉讼机构的相互配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在于纠纷解决的灵活性,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其权威性、严肃性,不具有其它机构的灵活性与多变性。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保障,也需要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灵活性。纠纷的解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非诉讼机构的特性则适应了上述要求,与人民法院形成优势互补。发挥非诉讼机构的特点及作用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四)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构主要还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其它非诉讼机构并没有发挥强有力的补充作用。
    我国目前正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改革,其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形成,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对我国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也是纠纷解决制度的保障。
    综上,我国始终坚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正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难题。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任重道远,但我们始终坚信,我国必然会建立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